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4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436號原告群享生物科技綜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庹懷仁 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壹拾壹萬壹仟壹佰零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肆佰捌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書記官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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