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2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95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6樓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收違禁物(94年度執聲字第17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後淨重0點0六公克,空包裝重0點二六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判決判處免刑確定,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小包(驗後淨重0點0六公克,空包裝重0點二六公克)係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前揭事實,除有聲請人檢送之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九九號判決一份可考之外,扣案之一小包結晶物經法務部調查局檢驗結果,確含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後淨重0點0六公克,空包裝重0點二六公克,有該局九十四年十二月七日調科壹字第0八00一0一六八號鑑定通知書一份在卷可稽,為違禁物無誤。是故,聲請人據此聲請宣告沒收上開違禁物,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後刑法第十一條、第四十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陳彥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其良中華民國9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