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6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652號原告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永安輪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丁○○被告己○○(即永保輪胎行)
永保安康精品百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陳金珠 (即永興企業社)
躍峰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4年6月21日上午9時15分許,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淑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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