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除字第173號聲請人 王榮吉 (即 王陳金月 之繼承人)
王 蔡玉霜 (即 王榮彰 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9月24日所為之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所載之附表,應更正如附表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書記官許千士◎附表一: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0001│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4│4000││├──┼───────────┼──────────────┼──┼───┼──┤│0002│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220││├──┼───────────┼──────────────┼──┼───┼──┤│0003│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至88-ND-0000000│48│48000││├──┼───────────┼──────────────┼──┼───┼──┤│0004│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至88-NE-0000000│4│40000││├──┼───────────┼──────────────┼──┼───┼──┤│0005│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88-NX-0000000│1│620││├──┼───────────┼──────────────┼──┼───┼──┤│0006│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D-0000000至93-ND-0000000│3│3000││├──┼───────────┼──────────────┼──┼───┼──┤│0007│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E-0000000│1│10000││├──┼───────────┼──────────────┼──┼───┼──┤│0008│臺灣化學板股份有限公司│93-NX-000359│1│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