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蘇其宏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被告 凌月裡 (即可樂娜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卿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1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132號原告 蘇其宏 訴訟代理人 方興中 律師被告 凌月裡 (即可樂娜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四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育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