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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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211號上訴人中台科技開發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錦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鑫瑩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肆佰貳拾陸萬柒仟玖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陸萬肆仟玖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