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4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設計費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411號上訴人 寬泉 聯合建築師事務所法定代理人 侯西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上海滬冠室內裝飾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設計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柒萬柒仟玖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柒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清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書記官蘇冠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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