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侵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侵訴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侵訴字第18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安豐華選任辯護人謝孟儒律師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戊○○自民國壹佰零貳年捌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戊○○前經本院訊問後,雖坦承有轉讓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犯罪事實,然矢口否認有何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乘機猥褻之犯行,惟此部分犯罪事實業據證人陳○龍、陳○恩、許○貞、鄭○、梁○翔、買○豪、洪○徵、甲○、乙○、
丙○及丁○證述明確在卷,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面臨此重刑,其棄保潛逃之可能性相對提高,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有羈押之必要。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被告後,認原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性均依然存在,被告應自民國102年8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潘怡華
法官黃裕民法官許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瑋芷中華民國102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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