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告 謝宗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綺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芳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310號
原告 謝宗晨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綺珍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2萬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7,92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周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