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4號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秋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1,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34號
法定代理人 許清芳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秋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31,59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8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姚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