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更一字第102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明政
選任辯護人 蕭棋云 律師
彭彥植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35號,中華民國112年8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本案證人前經傳喚、拘提未到庭,而於本院辯論終結後另涉其他案件查有新址,即有應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楊仲農
法官廖怡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芷含
中華民國1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