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48號
原告 周步垚
訴訟代理人 鄭嘉欣 律師
法定代理人 葉黃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6萬6,642元【計算式:美金288,079元×29.39(起訴時美金與新臺幣匯率)=8,466,642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萬4,85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吳佳薇
法官陳瑜
法官范雅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雅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