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2264號
原告 李權峯
上列原告與被告 李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兩造間調解成立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5萬元,共已給付2萬元,自民國109年9月1日起不予給付,,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請求被告依兩造調解成立內容給付等語,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曉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