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江錫麒 律師複代理人被告甲○○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魏早炳 律師
李克欣 律師 魏翠亭 律師 陳恩民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民事庭法官曾明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林美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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