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81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訴字第98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行政契約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81號原告全民醫院代表人 柯智仁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代表人 李應當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行政契約事件,原告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經該院以106年度簡字第74號行政訴訟裁定移送本院,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106年7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6年7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蕭惠芳法官陳秀媖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11日
書記官吳柏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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