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度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訴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
12月15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4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楊子莊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嘉琍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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