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4年上更(一)字第4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經本院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94年12月19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楊子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全龍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