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4年度鳳簡字第23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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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朱育男 律師

複訴訟代理  黃順天 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麗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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