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鳳簡字第23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
複訴訟代理 朱育男 律師
人
複訴訟代理 黃順天 律師
人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沈志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6月21日上午11時30分在
本庭第1 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