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95年度斗簡字第38號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斗簡字第38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3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施坤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
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或影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
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陳秀香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