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東簡字第43號
原 告 皇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漢成 律師
被 告 臺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命
再開言詞辯論,指定於民國95年6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一
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臺東簡易庭 法 官 魏式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敏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