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212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5年5月24日上午9時47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
庭第2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李英章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貳萬柒仟玖佰捌拾陸元,其中貳
萬陸仟伍佰貳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日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
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5 月 24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