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04號
原 告 林宜賢
被 告 許裕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板小字第3404號
原 告 林宜賢
被 告 許裕萍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一月二十九日下午四
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8日
書記官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