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7年度花小字第18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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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號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97年度花小字第183號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97年3月31日下午4時整在本庭花蓮簡易庭第四法庭公開宣
示判決,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鄭光婷
  書記官 蔡芬芳
  通 譯 徐宏恩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柒佰零壹元,及其中參
萬肆仟陸佰壹拾伍元,自民國96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書記官 蔡芬芳
法官 鄭光婷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提起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
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
有違背之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
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
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法院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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