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陳漢陽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南小字第22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4月1日下午2時27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張婷妮
書記官 楊建新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捌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
六年十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壹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一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楊建新
法 官張婷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四第二項之規定,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
不得為之),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