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裁定 97年度雄秩字第138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鹽埕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
送機關以民國97年3月10日高市警鹽分偵字第0970003203號移送
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妨害善良風俗之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7年3月5日下午15時30分許。
(二)地點:高雄市○○區○○○路○○○號僑星大飯店602室。
(三)行為:意圖得利與男子 王文勝 姦,代價新台幣(下同)
600元。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自白核與證人即男客王
文勝於警詢中證述相符,應堪認定。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劉定安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