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簡字第384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原名: 吳孟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雄簡字第3845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9
年1月26日9時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月2日下午5時
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鄭 瑋
  書 記 官 林芊蕙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帳務明細表及
債權讓與證明書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芊蕙
法官鄭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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