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留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字第81號上訴人即原告 李訓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帆宣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留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陸拾柒萬捌仟貳佰叁拾陸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壹仟貳佰玖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藍雅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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