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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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原附民字第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原附民字第72號原告 鄭英美 被告 鄭安良
黃武侯 曾昶安 吳睿廷 (原名: 吳良岳 ) 黃御齊 梁竣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106年度原訴字第7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何啓榮法官傅思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于萱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