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促字第66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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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促字第66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6669號債權人幸福雅御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沈榮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林協軍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人幸福雅御六期社區管理委員會之最新組織報備證明文件、最近一次主任委員當選之證明文件。
二、請提出債務人林協軍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地址:桃園市○○區○○街○○號6樓之最新第一類不動產登記謄本。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