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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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2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2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顏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2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顏劭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顏劭因犯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先後經判決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
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為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明定。另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要件之規定,雖於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25日施行,惟此次修正對於本件受刑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部分不生影響,非屬刑法第2條第1項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毋庸為新舊法比較,附此敘明。
三、經查,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案件,分別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刑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表所示之各刑事判決可稽。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
6所示之罪,均係於附表編號1所示之判決確定日期(102年5月27日)前為之,且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是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考量受刑人如附表所示各刑之外部限制、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反之嚴重性及貫徹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之內部限制等情,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另如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刑,雖已執行完畢,仍應先定其應執行刑,再於執行時扣除已執行之部分,不致影響受刑人權益,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玫燕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附表:
┌────┬────────────┬────────────┬────────────┐│編號│1│2│3│├────┼────────────┼────────────┼────────────┤│案由│偽造文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1年1月30日│101年7月20日│101年7月21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撤緩偵字第22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101年度毒偵字第161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363號│101年度訴字第838號│101年度訴字第838號││事├──┼────────────┼────────────┼────────────┤│實│判決│102年4月23日│102年4月30日│102年4月30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基簡字第363號│101年度訴字第838號│101年度訴字第838號││判├──┼────────────┼────────────┼────────────┤│決│確定│102年5月27日│102年6月3日│102年6月3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編號│4│5│6│├────┼────────────┼────────────┼────────────┤│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入出國及移民法│├────┼────────────┼────────────┼────────────┤│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日。│├────┼────────────┼────────────┼────────────┤│犯罪日期│100年6月12日│102年2月3日│102年1月23日│├─┬──┼────────────┼────────────┼────────────┤│偵│機關│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102年度撤緩毒偵字第135│102年度毒偵字第648號│102年度偵字第3939、6064││││號││、12266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9號│102年度訴字第557號│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事├──┼────────────┼────────────┼────────────┤│實│判決│102年8月30日│102年11月26日│106年4月13日││審│日期││││├─┼──┼────────────┼────────────┼────────────┤││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訴字第529號│102年度訴字第557號│104年度原訴字第5號││判├──┼────────────┼────────────┼────────────┤│決│確定│102年10月7日│103年1月2日│106年5月15日│││日期││││├─┴──┼────────────┴────────────┴────────────┤│備註│附表編號1至5所示之罪,業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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