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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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69號聲請人 鄭文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8月22日為網路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年12月23日屆滿(申報權利期間末日原為108年12月22日,該日為休息日,依民法第122條規定,以次日代之,故以108年12月23日為申報權利期間之末日),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志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1月2日
書記官劉雅婷附表:
┌────┬────────┬───────┬──────┬─────┬───┐│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鄭文順│桃園市信用合作社│108年7月23日│3萬元│D0000000│無│││南華分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