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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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7號聲請人 周國興 代理人 周維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持有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毀損,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並經法院於民國108年7月16日為網路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股票,業經本院108年度司催字第22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股票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8年11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游璧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張琬青┌───────────────────────────┐│股票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1│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D-011123│1│1000│├──┼──────────┼───────┼──┼──┤│2│金蘭食品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148│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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