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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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332號聲請人明興超音波機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素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原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8年7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有司法院網站公告、108年度司催字第211號卷宗、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為憑。是聲請人聲請宣告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淳尹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佳芳附表:
┌─┬─────┬────┬───┬────┬────┐│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號││││(新台幣│││││││)││││││││││││││││├─┼─────┼────┼───┼────┼────┤│1│達詳自動化│兆豐商業│105年│826,875│DR010830│││股份有限公│銀行 桃興 │6月30│元││││司 黃皓倫 │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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