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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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簡字第213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簡字第二一三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0七二一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左:
主文甲○○未指定犯人,而向該管公務員誣告犯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之未指定犯人誣告罪。爰審酌被告一時失慮向警察機關謊報機車遺失,造成警方人力之無端損失,犯後未坦承犯行,飾詞狡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林佳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二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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