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8年台上字第13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8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誣告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六一號
上訴人乙○○被告甲○○右上訴人因自訴被告誣告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三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上訴字第三九五號,自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八十三年度自字第九八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原判決之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綜合調查證據之結果,以不能證明被告甲○○確有虛構事實誣告之故意,維持第一審諭知被告甲○○無罪之判決,駁回上訴人乙○○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憑以認定之理由,從形式上觀察,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稱原審未審酌其所提出申請專利宣誓書之內容,有重要證據漏未審理之違誤云云,惟查該申請專利宣誓書,僅係於申請專利時簽立,以切結申請專利之物件確為其所發明或創作,而無冒充、抄襲、模仿、影射或其他不實事項而已,究竟與被告應否成立誣告罪有何重要關聯,未據具體表明,況本件專利係被告所研究開發,為自訴人所自承,而被告於提起自訴人違反專利權之自訴時,其專利權尚未經舉發撤銷,為原審所確認之事實,原審因認被告所提起自訴部分,並無虛構捏造之情節,無審酌該宣誓書內容之必要而未予斟酌,自無違法可言。上訴意旨,並未依據卷內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徒憑己意,對於原判決採證認事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