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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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787號債權人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陳竣喆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又
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竣喆核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陳竣喆現因住所不明,而經戶政機關逕登記其住居地為「頭份市戶政事務所」,有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之個人戶籍資
料查詢結果附卷可查,是該支付命令顯應依公示送達為之,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規定及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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