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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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164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世勇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世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拘役陸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王世勇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
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楊陵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達成中華民國108年12月24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防治法│├────────┼───────────┼────────────┤│宣告刑│拘役10日│拘役59日│├────────┼───────────┼────────────┤│犯罪日期│108年3月6日│108年6月8日│├────────┼───────────┼────────────┤│偵查(自訴)機關│108年度速偵字第259號│108年度速偵字第3807號││年度案號│││├───┬────┼───────────┼────────────┤│││││││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最後├────┼───────────┼────────────┤│││││││案號│108年度港簡字第89號│108年度簡字第164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6月27日│108年10月29日│├───┼────┼───────────┼────────────┤│││││││法院│雲林地院│雲林地院│││││││確定├────┼───────────┼────────────┤│││││││案號│108年度港簡字第89號│108年度簡字第164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8月27日(聲請書│108年11月26日││││誤載為108年6月27日)││├───┴────┼───────────┼────────────┤││雲林地檢108年度執字第│108年度執字第4285號(羈││備註│2800號(已執畢)│押5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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