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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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聲請人即
裁處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處罰人 甲○○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聲請機關以97年4
月7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0號裁處罰鍰,因逾期不繳納,
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移送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案件,經聲請人即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裁處罰鍰新台幣(
下同)9,000元確定,惟逾法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
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有處分
書、案件執行通知單、送達證書附卷為證。
二、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應繳罰鍰總額
9,000元未繳,本件罰鍰總額折算逾5日,以該罰鍰總額與
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洪兆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
繕本)。
書記官陳姵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