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7年度員小字第23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員小字第233號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6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零柒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97年6月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同上日期起至清償日止,按月加計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且應
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五期計算為限。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
之人數附繕本及上訴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10日
書記官邱柏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