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莊采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睿田間 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