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7年度板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196號
原   告  莊采鈴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睿田間 撤銷調解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9,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足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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