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壢簡字第892號
原 告 郭秋華
被 告 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克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長曜國際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5,0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0,500元,爰依同法第43
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薛巧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1,000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劉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