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4年度六小字第142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六小字第142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春旺
       劉祈明
被   告  陳豊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玖佰肆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
玖仟捌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日
書記官林家鋐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