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曾文德
訴訟代理人  曾龍長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於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