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4年度岡簡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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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岡簡字第273號
原 告 曾文德
訴訟代理人 曾龍長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林泳宏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五十五分於本院岡山簡易庭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岡山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曾瓊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