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補字第3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補字第32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温惠如 代理人 趙興偉 律師(法扶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煜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蔡月女附表:
一、依據聲請人提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聲請狀、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請聲請人說明下列事項:
㈠聲請人應說明現在就業狀況及收入來源並提出自民國104
年10月起迄今之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獎金、津貼)之證明文件或資料(如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並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請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
㈡聲請人應提出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全民健康保
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㈢聲請人應說明現與何人共住於居住處,提出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聲請人所負擔個人相關費用(含租金、膳食費、交通費、電話費、水電瓦斯費、日常生活費、什一奉獻等)之詳細計算方式為何?並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如租賃契約書、租金繳納證明、匯款證明、帳單或相關繳費收據等)。另有無其他支出項目如國民年金保費支出?並應一併提出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應說明其設籍地之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並請提出上
開房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另說明系爭房屋所有權人與聲請人間之關係為何。
二、聲請人應說明並提出其與最大債權銀行前置協商之協議書、其還款狀況、還款金額及剩餘債務金額之相關證明文件,並請說明聲請人與債權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說明毀諾之時間及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為何?並提出毀諾時之在職證明、薪資單(表)、薪水袋或薪資轉帳明細或其他收入明細、如有毀諾時每月必要支出之相關繳費收據或轉帳證明亦請一併提出。
三、聲請人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之債權人清冊(含民間債權人)與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五、聲請人應說明現有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之案號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
六、聲請人應說明受扶養人之財產狀況、個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104年、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郵局)及證券存摺(含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自開立帳戶時起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以及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並提出其母親 王秀美 身分證字號。
七、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