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交字第1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交字第13號原告麗德建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子欽 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表人 林翠蓉 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原告不服被告民國106年12月20日竹監苗字第54-ZIB290148號裁決書,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於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項、第237條之2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機關之公務所所在地在新竹縣,原告於起訴狀所列之公司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苗栗縣(此與經濟部網站公司資料查詢結果相符),又本件涉及違規之行為地在「國道三號南向18公里處」(在臺北市木柵附近),有行政訴訟起訴狀、裁決書在卷可稽。本件被告之公務所所在地係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原告之所在地係屬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所涉違規行為地係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區域,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本院並無管轄權。本院綜合斟酌前述情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3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耿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