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4號聲請人國防部青年日報社法定代理人 孫立方 代理人 陳永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前因遺失而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權利申報期間已經屆滿,迄今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張,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裁定正本於民國106年6月26日送達聲請人),嗣並經聲請人遵期於106年7月1日刊登於青年日報,此有聲請人提出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茲本件申報權利期間,業於106年12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且自上開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時起,至聲請人於107年1月11日具狀(參見本院收文戳印日期)向本院為除權判決之聲請時止,亦未逾三個月之有效期限(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參照),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自無不合,並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1日
書記官湯惠芳┌──────────────────────────────────────────────┐│附表:│├──┬────┬─────┬────────┬───────┬─────┬──────┬──┤│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民國)│(新臺幣)│││├──┼────┼─────┼────────┼───────┼─────┼──────┼──┤│①│二信學校│國防部青年│基隆市第二信用合│105年10月21日│30,000元│HU0000000││││財團法人│日報社│作社中正區分社│││││││ 謝修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