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5年度板小字第511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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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板小字第5113號
原   告 甲○○○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板小字第5113號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5年12月21日
下午4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
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劉春美
    通 譯 藍國瑋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及其中新台幣貳萬
捌仟壹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新台幣壹仟元。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貳萬捌仟玖佰貳拾肆元為原
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劉春美
法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
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
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
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劉春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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