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朴小字第76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陶亞芳
被 告 周玅君 即 周恩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8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四
年五月六日起至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二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官王昌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2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