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南簡補字第115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奕浩
訴訟代理人  郭逸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 承育鼎間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54
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杭起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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