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
       陳友仁
被   告  黃水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岡簡字第21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102年8月28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嘉惠
  書 記 官 蕭主恩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拾貳萬肆仟伍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
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其中新臺
幣壹拾玖萬柒仟零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
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伍佰叁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現金卡申請書籍其他約定事項
、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帳務系統交易明細
表2份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
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經本院調查證據
之結果,堪信原告起訴主張之事屬實,其依消費借貸之法律
關係向被告請求清償借款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書記官蕭主恩
法官陳嘉惠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蕭主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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